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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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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条件】

1.购置税控收款机。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

3.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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