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市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流动摊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禁制售以下商品
1.食品类:过期、变质、“三无”食品,非法添加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病死畜禽肉制品、假牛羊肉、假烟酒等;
2.日用品类:假冒伪劣洗护用品、电池,劣质电器、劣质燃气具、仿冒品牌服装鞋帽、消防产品等;
3.农资类:假化肥、农膜等;
4.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5.其他类:仿冒知名商标商品、以次充好或虚假宣传等产品。
二、严禁以下行为
1.无证无照经营、流动摊贩违规销售等行为;
2.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伪造产品合格证明等行为;
3.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4.无证经营中药饮片等药品及贴敷类医疗器械等行为;
5.利用山寨商品名称、包装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6.以“低价促销”“赠品”为名销售劣质商品等行为;
7.以健康讲座、免费检查、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8.以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等名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三、严惩违法行为
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畅通举报渠道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尽量提供详细的线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产品特征、交易方式等。
举报电话:0797-12315

